關注|江蘇一案件入選全國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十佳”案件
日前,最高檢第二檢察廳組織開展的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評選活動結果揭曉。江蘇檢察機關選送的1個案件獲評全國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十佳”案件,1個案件獲評全國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優(yōu)秀”案件。
全國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
“十佳”案件名單
1.上海許垚故意殺人、投放危險物質案
辦案單位: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出庭人員:劉金澤、王舒
2.浙江蔣四興、薛三元搶劫案
辦案單位: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虞英波、童薇霞、徐玲玲、陳斌
3.陜西楊中偉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陜西省漢中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何遠偉、袁偉
4.天津王德珍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天津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出庭人員:郝靜、馬保旗
5.重慶吳勝販賣、運輸毒品案
辦案單位: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
出庭人員:張宏、鄭杰
6.遼寧馬來印故意殺人、非法制造槍支案
辦案單位:遼寧省沈陽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蘇中輝、姜輝、趙洪洋、李思奇
7.江蘇田有山搶劫案
辦案單位:江蘇省檢察院
出庭人員:石時態(tài)、呂梅、蔡萬勇
8.甘肅李浩川等18人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非法采礦、危險作業(yè)案
辦案單位:甘肅省蘭州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趙建軍、李民選、陳越
9.廣東溫慶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辦案單位:廣東省檢察院
出庭人員:譚瓊、劉晶晶、許卓嘉
10.內(nèi)蒙古趙艷強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辦案單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出庭人員:張振強、陳博
全國重罪檢察優(yōu)秀庭審
“優(yōu)秀”案件名單
1.河北許子謙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常秋瑩、邵煥洲
2.浙江麻能文搶劫案
辦案單位: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馬麗媛、于海波、謝亞平
3.四川趙棋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辦案單位: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劉琴、趙路云
4.重慶王永平搶劫、故意毀壞財物案
辦案單位: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
出庭人員:黨濤、謝文飛
5.天津許永利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出庭人員:尹巍、方慶展
6.云南張佳偉搶劫案
辦案單位:云南省昆明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彭舒、巫琳
7.吉林李楊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吉林省通化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徐瑩、劉佳麗、于超
8.四川譙永忠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辦案單位: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qū)檢察院
出庭人員:李青妃、王旭、梁渠廣
9.湖北李杰販賣毒品案
辦案單位: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
出庭人員:李丹鳳、王凡
10.黑龍江劉旭故意殺人、放火案
辦案單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曲立新、李娜娜、杜漸
11.江西黃如濤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江西省萍鄉(xiāng)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張銘謙、蔡雪、黃根
12.江蘇桂滔放火、故意傷害案
辦案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檢察院
出庭人員:孫道俊、朱龍妹
13.廣西李棉球故意殺人案
辦案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趙婕、潘超逸
14.山東趙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辦案單位:山東省濟寧市檢察院
出庭人員:牛牧、寇文一
15.湖南吳治勇等人重大責任事故、尋釁滋事案
辦案單位: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檢察院
出庭人員:黃中瑋、熊帥、王雙
江蘇田有山搶劫案
2023年5月12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大檢察官石時態(tài),以檢察員身份出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的上訴人田有山搶劫一案庭審。
此案是一審判處死刑的搶劫犯罪案件,案情重大,而上訴人堅決否認自己有搶劫犯意,認為自己僅僅是激情殺人,罪不至死,懇請二審改判。
二審庭審中,法庭圍繞田有山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一審判決量刑是否過重等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對檢辯雙方提出的新證據(jù)進行舉證、質證,并聽取田有山的當庭供述和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檢察員的出庭意見。
石時態(tài)對命案質量堅持最嚴格的證據(jù)標準。二審前,他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調取了4組9份新證據(jù)。其中,田有山的個人信用報告、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以及他在黑龍江讀書的女兒的證言,是證明他搶劫犯意形成,及搶劫犯意強化的關鍵證據(jù)。
石時態(tài)認為,刑案辦理應鐵證如山。圍繞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檢測有上訴人與被害人DNA的一對冰袖——這一關鍵客觀物證的來源問題,他要求偵查機關組織上訴人進行辨認,確認了冰袖為上訴人遺留在案發(fā)現(xiàn)場;為實現(xiàn)最佳庭審效果,他對訊問、舉證質證、辯論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可能出現(xiàn)的狀況進行預測,詳細準備應對方案,形成11000余字的出庭預案。
在法庭辯論階段,石時態(tài)發(fā)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田有山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針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案發(fā)系臨時起意的辯護,石時態(tài)圍繞上訴人“就是沖著金項鏈去的,也是拿著金項鏈走的”這一犯罪事實,通過時間軸的梳理,用具體的事實和證據(jù),舉證了上訴人犯意形成、犯意強化、犯意實施、犯意隱瞞的具體過程,證明上訴人謀財害命早有預謀。
2023年9月3日,江蘇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江蘇檢察在線
編輯:趙采薇
責編:宋涔瑋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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